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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湖北/四川/陜西國家產業技術工程化中心申報攻略(含支持政策)
國家產業技術工程化中心申報工作已正式啟動!為服務國家重大戰略任務與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國家發展改革委面向具有較強研發實力的企業、科研單位、高校等主體,擇優布局建設一批高水平工程化平臺。安徽、湖北、四川、陜西等省份符合條件的單位可抓緊組織申報,搶占國家級創新平臺建設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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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產業技術工程化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強化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放大和產業化應用,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建好管好用好國家產業技術工程化中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國家產業技術工程化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的申報、組建、評估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中心,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以服務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實施、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為目標,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綜合實力的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
第三條中心建設運行要堅持黨的領導,以國家和行業需求為出發點,堅持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發展,暢通科技成果及時應用到具體產業和產業鏈渠道,推動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中心建設的主要目的是:
(一)堅持目標導向,著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產業化,布局建設開放服務的創新平臺,為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實驗室技術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驗證等活動提供基礎條件,切實提高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和轉化效率;
(二)堅持問題導向,瞄準國家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難題,以及保障產業鏈供應鏈穩定的關鍵領域環節,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重大裝備等瓶頸制約;
(三)堅持需求導向,搭建高校院所實驗室技術與產業界橋梁,牽頭組建產業創新聯盟,提供技術研發、集成、概念驗證、中試放大條件,加強對外開放服務,強化高質量產業技術供給。
第四條中心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聚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建設需求,主動組織或參與產業關鍵核心技術、共性技術開發,實現設定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目標,持續推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升;
(二)加強中試能力建設,研判市場需求及產業態勢,通過建立概念驗證、中試驗證平臺等,開展具有重要應用價值的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統集成,推動平臺儀器設施對外開放共享,為行業提供高水平共性技術服務平臺;
(三)推動技術轉化應用,通過市場機制向行業轉移和擴散承擔國家和行業任務所形成的技術成果,持續不斷為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發揮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之間橋梁作用,促進創新成果轉化應用,實現自我造血良性循環;
(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吸引集聚國內外高水平創新人才,強化研發人才和工程技術人才培養,打造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發展重要載體;
(五)深化體制機制改革,發揮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基地優勢,
圍繞平臺建設管理、成果轉化應用、人才培養評價等方面開展體制機制改革探索,積極承擔上級單位組織的改革試點任務;
(六)開展行業交流合作,在確保科技安全和保護知識產權前提下,為行業應用國際先進技術、制定采用國際標準、推動國際技術轉移擴散等提供支撐服務。加大宣傳力度,提升中心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協調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相關工作,主要負責:
(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支持中心建設的有關政策,指導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二)組織論證中心組建方案,對符合條件的支持啟動建設;對完成籌建任務的中心,予以核定并進行監督管理;
(三)組織實施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
(四)組織中心運行評估、日常調度、重大成果報送,依據運行評估結果,組織中心申請相關資金支持。
第六條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企業(集團)是中心建設的主管單位,主要負責:
(一)組織所屬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的申報和管理,督促、協調落實建設條件;
(二)組織中心組建任務、創新能力建設項目驗收,以及中心運行的監督管理;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監察等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給予中心資金和政策支持。
對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委、中央企業(集團)管理的中心,平臺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申請作為共同主管單位,共同主管單位要進一步強化屬地責任,加大保障力度。中心年度工作報告等材料仍通過牽頭主管單位報送。
第七條中心實施主體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主要負責:
(一)根據組建方案及有關文件要求,推進中心組建;
(二)落實中心建設與運行條件,籌措中心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中心順利建設和正常運行;
(三)承擔國家有關部門委托的研發任務,保證中心的開放運行和共用共享,為國家相關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
(四)按照有關要求向主管單位報送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和中心運行情況。
第三章申報組建
第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重大戰略部署、重大規劃實施、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裝備研發、重點區域創新發展等需要,堅
持“少而精”原則,擇優部署建設中心。
第九條擬申請中心組建的依托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國內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三)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勵、成果轉化激勵和知識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六)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七)符合國家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條中心一般應采用法人形式組建和運行。對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組建的,需要實體化運行,與依托單位在人、財、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邊界,建立完善的人員獨立管理、財務獨立核算、資產歸屬清晰、組織高效有序的運行管理制度,評估指標數據能夠獨立核算、有據可查。
第十一條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依托單位按規定賦予主任在科研活動組織、人員聘用、評價激勵等方面的充分自主決策權。
第十二條中心原則上只能有一個依托單位,鼓勵優勢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社會投資機構組建創新聯合體,共同申請組建中心。中心原則上只在依托單位掛牌,不在參建單位掛牌。承擔中心建設的團隊原則上不得再承擔其他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基地建設任務。
第十三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提出中心建設領域布局。依托單位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編制組建方案并向主管單位提出申請。鼓勵地方和部門層面的中心優先申報。
第十四條主管單位采取適當形式對中心組建方案進行評估論證,將符合條件的組建方案推薦給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主管單位推薦,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對中心組建方案進行論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論證意見綜合研究后,擇優確定擬啟動組建的中心,并通知相關主管單位。
第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啟動組建工作后,中心進入籌建期,可暫以“××國家產業技術工程化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實施組建方案中確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七條主管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監督管理制度,對處于籌建期的中心加強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監察等各項工作。
第十八條中心的籌建期一般不超過三年。按期達到組建方案明確的籌建期發展目標、完成組建任務后,依托單位應編制籌建期
總結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填寫中心評估表并附相應證明材料,于籌建期結束后3個月內向主管單位提出正式確認為中心的申請。籌建期間,主管單位應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加強對建設進展的監督管理,確保按照組建方案開展各項任務。
中心利用政府投入形成的資產,應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辦理竣工驗收、竣工決算和國有資產登記,杜絕國有資產賬外運行,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主管單位對申請確認的中心應按照中心評估指標體系進行評估;對結果為良好及以上的,可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確認申請。
第二十條對不能按期完成組建任務的中心,在籌建期結束前,可由主管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延長籌建期的書面申請,說明原因、擬采取的措施和計劃完成日期。原則上,延長籌建期的時限不能超過一年且只能申請一次。
籌建期滿未完成組建任務的,取消確認為國家產業技術工程化中心的資格,且不得再以“××國家產業技術工程化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由主管單位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對后續事宜作出處理。
第二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程序對主管單位申請確認的中心及總結報告、評估結果及證明材料等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按程序正式確認為“國家產業技術工程化中心”,納入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基地序列進行管理,并函告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對以非
法人形式運行的中心,將其依托單位同時函告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第四章運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估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按領域分批次對經正式確認的中心進行評估。原則上中心正式確認后,每三年評估一次。在評估年度完成確認的中心,可不參加當年評估。應參與但未參與集中評估的中心,視為放棄中心資格。主管單位應指導中心圍繞年度重點任務和關鍵指標開展年度自我評估。
第二十三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發布《國家產業技術工程化中心評估工作指南》,明確評估指標體系、數據采集規范、材料報送要求等事項。運行評估程序為:
(一)數據采集。中心應于評估年度將評估材料報主管單位。評估材料包括:中心年度工作報告、中心評估數據表及其相關附件和證明材料。
(二)數據初審。主管單位對中心報送的評估材料進行核實,并對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出具意見,按照相關要求將評估材料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數據核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中心報送的評估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按照評估工作指南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形成評估結果。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對評估結果進行確認,并向主管單位通報評估結果。
第二十四條中心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5檔。對于優秀的中心,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主管單位采取通報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勵。對基本合格的,主管單位加強監督管理,督促制定詳細整改計劃,明確整改目標、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對不合格的,按程序撤銷中心資格。
第二十五條主管單位組織中心定期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重點任務和關鍵指標進展(每年2月底前報送上一年度),中心有重大創新成果時,應及時報送。
第五章支持政策
第二十六條進入籌建期的中心,根據建設需要,可提出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規定,研究通過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等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條發揮國家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通過市場化方式,對符合條件的中心成果孵化轉化企業予以支持。通過有關渠道,支持中心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第二十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運行評估結果,組織中心申請后補助項目資金支持、能力提升項目等。
第二十九條支持中心研發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軟件優先納入政府綠色采購清單。中心應依法采購國產儀器設備、工業軟件、操作系統等。
第三十條支持中心開展教育科技人才體制機制一體改革,鼓勵開展專業技術培訓、研究生聯合培養,面向高校院所開放短期全
職研究和交流,推動建立高校院所與中心“雙聘共育”機制,支持科研人員在依托單位和參建單位中流動。
第三十一條主管單位會同相關部門在資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中心需要對組建方案中明確的目標任務作重大調整的,應及時向主管單位報告:對于不影響實現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單位負責審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對于發生重大變化,影響中心功能實現的,由主管單位提出調整建議,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主管單位報送的重大調整情況進行確認。
第三十三條主管單位應對中心報送的材料和數據承擔核實責任,確保真實可靠。中心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行為,一經核實,記入其依托單位的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按程序撤銷其中心資格:
(一)已完成歷史使命,研究方向偏離國家重大需求的;
(二)運行評估結果不合格的;
(三)連續兩次運行評估結果均為基本合格的;
(四)逾期未報送評估材料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六)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七)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八)因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被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的;
(九)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十)中心被依法終止的。
第三十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有關部門后向主管單位通報中心撤銷情況,并函送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國家產業技術工程化中心統一命名為:“××國家產業技術工程化中心”,英文名稱為“NationalIndustrialTechnologyEngineeringCenterforXX”。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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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中心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聚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建設需求,主動組織或參與產業關鍵核心技術、共性技術開發,實現設定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目標,持續推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升;
(二)加強中試能力建設,研判市場需求及產業態勢,通過建立概念驗證、中試驗證平臺等,開展具有重要應用價值的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統集成,推動平臺儀器設施對外開放共享,為行業提供高水平共性技術服務平臺;
(三)推動技術轉化應用,通過市場機制向行業轉移和擴散承擔國家和行業任務所形成的技術成果,持續不斷為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發揮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之間橋梁作用,促進創新成果轉化應用,實現自我造血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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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協調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相關工作,主要負責:
(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支持中心建設的有關政策,指導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二)組織論證中心組建方案,對符合條件的支持啟動建設;對完成籌建任務的中心,予以核定并進行監督管理;
(三)組織實施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
(四)組織中心運行評估、日常調度、重大成果報送,依據運行評估結果,組織中心申請相關資金支持。
第六條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企業(集團)是中心建設的主管單位,主要負責:
(一)組織所屬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的申報和管理,督促、協調落實建設條件;
(二)組織中心組建任務、創新能力建設項目驗收,以及中心運行的監督管理;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監察等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給予中心資金和政策支持。
對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委、中央企業(集團)管理的中心,平臺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申請作為共同主管單位,共同主管單位要進一步強化屬地責任,加大保障力度。中心年度工作報告等材料仍通過牽頭主管單位報送。
第七條中心實施主體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主要負責:
(一)根據組建方案及有關文件要求,推進中心組建;
(二)落實中心建設與運行條件,籌措中心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中心順利建設和正常運行;
(三)承擔國家有關部門委托的研發任務,保證中心的開放運行和共用共享,為國家相關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
(四)按照有關要求向主管單位報送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和中心運行情況。
第三章申報組建
第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重大戰略部署、重大規劃實施、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裝備研發、重點區域創新發展等需要,堅
持“少而精”原則,擇優部署建設中心。
第九條擬申請中心組建的依托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國內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三)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勵、成果轉化激勵和知識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六)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七)符合國家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條中心一般應采用法人形式組建和運行。對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組建的,需要實體化運行,與依托單位在人、財、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邊界,建立完善的人員獨立管理、財務獨立核算、資產歸屬清晰、組織高效有序的運行管理制度,評估指標數據能夠獨立核算、有據可查。
第十一條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依托單位按規定賦予主任在科研活動組織、人員聘用、評價激勵等方面的充分自主決策權。
第十二條中心原則上只能有一個依托單位,鼓勵優勢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社會投資機構組建創新聯合體,共同申請組建中心。中心原則上只在依托單位掛牌,不在參建單位掛牌。承擔中心建設的團隊原則上不得再承擔其他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基地建設任務。
第十三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提出中心建設領域布局。依托單位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編制組建方案并向主管單位提出申請。鼓勵地方和部門層面的中心優先申報。
第十四條主管單位采取適當形式對中心組建方案進行評估論證,將符合條件的組建方案推薦給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主管單位推薦,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對中心組建方案進行論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論證意見綜合研究后,擇優確定擬啟動組建的中心,并通知相關主管單位。
第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啟動組建工作后,中心進入籌建期,可暫以“××國家產業技術工程化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實施組建方案中確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七條主管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監督管理制度,對處于籌建期的中心加強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監察等各項工作。
第十八條中心的籌建期一般不超過三年。按期達到組建方案明確的籌建期發展目標、完成組建任務后,依托單位應編制籌建期
總結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填寫中心評估表并附相應證明材料,于籌建期結束后3個月內向主管單位提出正式確認為中心的申請。籌建期間,主管單位應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加強對建設進展的監督管理,確保按照組建方案開展各項任務。
中心利用政府投入形成的資產,應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辦理竣工驗收、竣工決算和國有資產登記,杜絕國有資產賬外運行,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主管單位對申請確認的中心應按照中心評估指標體系進行評估;對結果為良好及以上的,可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確認申請。
第二十條對不能按期完成組建任務的中心,在籌建期結束前,可由主管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延長籌建期的書面申請,說明原因、擬采取的措施和計劃完成日期。原則上,延長籌建期的時限不能超過一年且只能申請一次。
籌建期滿未完成組建任務的,取消確認為國家產業技術工程化中心的資格,且不得再以“××國家產業技術工程化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由主管單位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對后續事宜作出處理。
第二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程序對主管單位申請確認的中心及總結報告、評估結果及證明材料等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按程序正式確認為“國家產業技術工程化中心”,納入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基地序列進行管理,并函告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對以非
法人形式運行的中心,將其依托單位同時函告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第四章運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估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按領域分批次對經正式確認的中心進行評估。原則上中心正式確認后,每三年評估一次。在評估年度完成確認的中心,可不參加當年評估。應參與但未參與集中評估的中心,視為放棄中心資格。主管單位應指導中心圍繞年度重點任務和關鍵指標開展年度自我評估。
第二十三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發布《國家產業技術工程化中心評估工作指南》,明確評估指標體系、數據采集規范、材料報送要求等事項。運行評估程序為:
(一)數據采集。中心應于評估年度將評估材料報主管單位。評估材料包括:中心年度工作報告、中心評估數據表及其相關附件和證明材料。
(二)數據初審。主管單位對中心報送的評估材料進行核實,并對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出具意見,按照相關要求將評估材料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數據核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中心報送的評估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按照評估工作指南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形成評估結果。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對評估結果進行確認,并向主管單位通報評估結果。
第二十四條中心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5檔。對于優秀的中心,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主管單位采取通報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勵。對基本合格的,主管單位加強監督管理,督促制定詳細整改計劃,明確整改目標、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對不合格的,按程序撤銷中心資格。
第二十五條主管單位組織中心定期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重點任務和關鍵指標進展(每年2月底前報送上一年度),中心有重大創新成果時,應及時報送。
第五章支持政策
第二十六條進入籌建期的中心,根據建設需要,可提出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規定,研究通過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等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條發揮國家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通過市場化方式,對符合條件的中心成果孵化轉化企業予以支持。通過有關渠道,支持中心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第二十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運行評估結果,組織中心申請后補助項目資金支持、能力提升項目等。
第二十九條支持中心研發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軟件優先納入政府綠色采購清單。中心應依法采購國產儀器設備、工業軟件、操作系統等。
第三十條支持中心開展教育科技人才體制機制一體改革,鼓勵開展專業技術培訓、研究生聯合培養,面向高校院所開放短期全
職研究和交流,推動建立高校院所與中心“雙聘共育”機制,支持科研人員在依托單位和參建單位中流動。
第三十一條主管單位會同相關部門在資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中心需要對組建方案中明確的目標任務作重大調整的,應及時向主管單位報告:對于不影響實現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單位負責審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對于發生重大變化,影響中心功能實現的,由主管單位提出調整建議,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主管單位報送的重大調整情況進行確認。
第三十三條主管單位應對中心報送的材料和數據承擔核實責任,確保真實可靠。中心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行為,一經核實,記入其依托單位的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按程序撤銷其中心資格:
(一)已完成歷史使命,研究方向偏離國家重大需求的;
(二)運行評估結果不合格的;
(三)連續兩次運行評估結果均為基本合格的;
(四)逾期未報送評估材料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六)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七)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八)因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被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的;
(九)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十)中心被依法終止的。
第三十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有關部門后向主管單位通報中心撤銷情況,并函送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國家產業技術工程化中心統一命名為:“××國家產業技術工程化中心”,英文名稱為“NationalIndustrialTechnologyEngineeringCenterforXX”。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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